重庆市南川区人大常委会
关于接受李学民等8人辞去重庆市南川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(2017年7月12日重庆市南川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)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》第五十四条和《重庆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>细则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重庆市南川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:接受李学民、李剑平、鲜光绪、杜武、李金红、骆恩彦、耿立建、尤正平辞去重庆市南川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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